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995号
被告人李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7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路**号**座**房。2018年9月12日因涉嫌非法集资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开始,被告人李某以其实际控制的广州市**有限公司名义,未经有关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在互联网上架设“**金融”P2P投资平台,以“**金融平台”的名义,通过在平台上充当中介发布所谓债权转让投资标的物的方式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实际是向不特定投资人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年化利率高达10%-16%(甚至更高),并通过其实际控制的空壳公司(广州市**有限公司、广州**担保有限公司)对“借款”还本付息进行担保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线上充值和线下转账并行的方式筹集投资人资金后,再放贷给线下的个人或公司来从中获利。至2016年9月,被告人李某通过该P2P投资平台共计吸收3811名不特定投资人的累计投资金额达290568191元,但因被告人李某对相应贷款风险把握不足,导致平台资金链断裂无法及时归还投资人“借款”,至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仍拖欠237名投资人共计借款本息6075989元无力归还。
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投资人杨某某、符某某等人提供的合同、协议、该P2P投资平台相应页面截图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欧阳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投资人杨某某、符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志刚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26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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