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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李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1196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文山州),住文山州文山市**社区**街**巷**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3日被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元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28日移送元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19年4月2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17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6月10日);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决定于2019年6月6日、2019年8月1日退回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7月5日、2019年8月30日分别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车牌为贵E*****的黑色本田轿车并在副驾驶位上载有内装毒品甲基苯丙胺的双肩包,由普洱市孟连县途经澜沧县欲前往文山州文山市,当车行至澜沧县郊区一公路边观景台处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该双肩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晶体2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1块(内含20小包)。经称量,毒品可疑物共净重2355.61克;经鉴定,送检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手机等;2.书证:户籍证明、称量笔录、毒品移交清单等;3.证人杨某某、范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毒品定性定量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李某的同步录音录像、涉案手机电子恢复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  亮

                              代理检察员:汤四明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元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5册、检察卷宗1册;

3.随案移送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视听光盘15张(含附卷2张);

4.本案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355.61克,请依法判令没收销毁;依法扣押的手机2部,背包1个,请依法判令没收;其他涉案物品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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