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19〕403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人,家住永兴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将毒品可疑物藏于其裆部内裤里,欲将毒品从云南省景洪市带至湖南省长沙市。2019年7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景洪市嘎洒机场航站楼过安检时被查获,并当场查获其藏于裆部内裤里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583.53克,经鉴定,检出氯胺酮成分。
被告人李某在盘查阶段,承认自己携带毒品可疑物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运输毒品氯胺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七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琪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拾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指定管辖决定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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