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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诈骗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诉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李某,女,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11987********,汉族,中专文化,护士,住常熟市**镇**村**号。被告人李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听取了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常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9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5月至2019 年7月期间,先后谎称购买常熟市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理财产品赚取利息为由对被害人徐某某、沈某某、高某某、钱某某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徐某某及沈某某人民币100万余元、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30万余元、被害人钱某某人民币10万余元,上述金额共计人民币140万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5月至2019 年7月期间,谎称购买常熟市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理财产品赚取利息为由对被害人徐某某、沈某某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徐某某及沈某某共计人民币100万余元;

2、被告人李某于2017年2月至2019年2月期间,谎称购买中国光大银行理财产品赚取利息为由对被害人高某某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高某某共计人民币303285元;

3、被告人李某于2018年至2019 年2月期间,谎称购买中国光大银行理财产品赚取利息为由对被害人钱某某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钱某某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家属部分退赔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2.证人李某某、杜某某、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沈某某、高某某、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雪生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光盘9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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