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Z1095号
被告人李华福,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30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户籍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2019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华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6时许,被告人李华福去至广州市越某某八旗二马路60号门前马路边,趁被害人孙某某醉酒熟睡之机,盗窃得其放在左裤袋内的红色苹果牌手机1台,准备逃离现场时被群众抓获并报警,公安人员当场缴获被盗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盗手机等物证,抓获经过、扣押笔录等书证,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华福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华福无视国家法律,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华福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华福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崇武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华福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4张。
3.证据开示表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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