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1441号

被告人李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在沪无固定住所。2007年4月因犯强奸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3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2月2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至**镇**村**号附近的蔬菜大棚内,窃得被害人辛某某放置在该处充电的**移动电话一部。经鉴定,该部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1,217元。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地点辨认笔录,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辛某某的陈述,证实其移动电话被窃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受证据清单,证实路面监控拍摄到的被告人李某的行踪;

4.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及被害人辛某某提供的购物凭证及发票,证实被窃移动电话的价值;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的到案情况;

6.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的前科情况及刑满释放日期;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李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处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衡

2020年3月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含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