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758号
被告人李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乡**村**号**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3年10月29日被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6年5月10日减刑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7年6月27日刑满释放。2012年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强制戒毒。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昭阳区**慢摇吧内将**号卡座桌子上彭某某的一部黑色华为METE20PRO手机盗走。经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彭某某被盗走的这部黑色华为手机价值为27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娟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在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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