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幺鸡”),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巷**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7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己位于武冈云山医院对面的租房内容留杨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4月25日晚上,李某某在自己位于武冈云山医院对面的租房内容留杨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3.2020年5月1日下午,李某某在自己位于武冈云山医院对面的租房内容留杨某某、肖某某两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资料、武冈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杨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某某系毒品再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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