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二部刑诉〔2020〕70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0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份以来,乐清市柳市镇、城南街道、虹桥镇等地部分新建小区先后建成交付业主后,被告人李某某、郑某甲(另案处理)、马某甲(已判决)等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伙同小区所在地社会闲杂人员、职业从事搬运的社会人员等,组建搬运队,通过殴打等暴力手段、威胁恐吓或支付好处费的方式,利用当地社会闲杂人员的社会威慑力及搬运队成员显露纹身等,以及通过小区物业人员在广告推广、建材进场、人员进出管理、建筑垃圾堆放等方面对业主进行刁难,为搬运队提供便利等,非法垄断新建小区的装修搬运业务及装修使用水泥、沙、石子、石灰等建材的供应,迫使业主接受明显高于正常市场价格的搬运服务及装修建材供应,强迫其他搬运队或搬运工人退出小区搬运服务,实施恶势力犯罪,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6年2月份以来,乐清市柳市镇人民一品花园小区交付主业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郑某甲以及马某甲、马某乙(已判决)等人组建“惠众家政搬运队”,勾结部分物业人员、当地社会闲杂人员,成为小区内部唯一搬运队,非法垄断小区业主装修搬运业务及装修建材供应业务。马某甲、马某乙通过抓阄形式划分小区搬运业务,该搬运队获得物业公司部分工作人员在广告推广、建筑材料堆放、人员自由进出等方面的特殊照顾,通过驱赶其他搬运队或零散搬运工人的方式,迫使小区业主装修时接受明显高于正常市场价格的搬运服务及建材供应。马某甲纠集易某某(已判决)在小区内现场管理,马某乙纠集朱某某(已判决)在小区内现场管理。该搬运队对小区内至少23户业主实施强迫交易,收取搬运费用至少152050元,建材费用至少284500元。
2. 2016年6月份以来,乐清市城南街道绿城玫瑰园一期、二期先后交付业主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郑某甲、马某甲,以及程某甲、李某乙、唐某某(均已判决)等人组建“惠众家政服务队”,以支付给当地社会人员翁某某(已判决)等人45万元的代价,非法垄断小区业主装修搬运业务及装修建材供应业务。2016年8月、2018年5月,绿城玫瑰园一期、二期先后正式交付业主,该搬运队获得物业公司部分工作人员在广告推广、建筑材料堆放、人员自由进出等方面的特殊照顾,通过驱赶其他搬运队或零散搬运工人的方式,迫使小区业主装修时接受明显高于正常市场价格的搬运服务及建材供应。该搬运队对小区内至少24户业主实施强迫交易,收取搬运费用至少195000元,建材费用至少175550元。
3. 2017年4月份以来,乐清市虹桥镇铂金首府小区交付业主后,被告人李某某、郑某甲、马某甲、程某甲及肖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组建的“惠众家政搬运队”,通过李某某向小区所在地社会人员吴某甲(已判决)等人支付115万元的方式,达成买断小区搬运协议,非法垄断该小区的业主装修搬运业务及装修建材供应业务。该搬运队对小区内的搬运业务进行划分,由程某甲及陆某甲(已判决)作为现场管理,分别负责。期间,搬运队取得物业部分工作人员给予的特殊照顾,通过拒收建筑垃圾
清运费等手段,迫使小区业主接受明显高于正常市场价格的搬运服务及装修建材供应。至案发前,该搬运队对小区内至少300户业主实施强迫交易,已收取搬运费、建材费用至少2330928元。
4.2017年4月,中梁一期交付业主后,柳某某、马某丙等组建“中梁小区服务队”,通过勾结小区物业部分工作人员、当地社会人员,成为小区内部唯一搬运队,非法垄断该小区的业主装修搬运业务及装修建材供应业务,迫使小区业主接受明显高于市场价的服务和商品。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郑某甲、马某甲等人为实施同样强迫交易行为与柳某某、马某丙等人竞争小区搬运业务。后当地社会人员张某甲(已判决)出面与李某某、郑某甲一方协谈,由张某甲一方补偿李某某一方在中梁一期小区花费的工人费用及建筑材料费用,同时李某某等人在小区里承接的搬运业务全部转交张某甲一方来做,另将中梁三期的搬运合同卖给李某某、郑某甲等人,李某某等人退出中梁一期的搬运。
2017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郑某甲、马某甲、李某乙等人以50万元的价格向中梁首府三期小区所在地社会人员章某甲(已判决)、王某甲(已判决)等人购得搬运合同。2018年7月,中梁三期正式交付业主后,被告人李某某、马某甲及李某乙等人组建“惠众搬运队”,成为小区内部唯一搬运队,非法垄断该小区的业主装修搬运业务及装修建材供应业务,迫使小区业主接受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搬运服务和装修建材供应。期间,王某乙(已判决)、韩某某在小区发放搬运名片,该搬运队为维护其垄断地位,纠集张某乙、张某丙(已判决)等人对王某乙、韩某某实施殴打、驱赶。至案发前,该搬运队对中梁三期内16户业主实施强迫交易,已收取搬运费91000元。
5.2017年5、6月份,乐清市城南街道国宾一号小区即将建成交付,被告人李某某、郑某甲以及马某甲等人成立“惠众搬运队”,通过勾结小区物业部分工作人员、当地社会人员,成为小区内部唯一搬运队,非法垄断该小区的业主装修搬运业务及装修建材供应业务,迫使小区业主接受明显高于市场价的服务和商品。2018年7月份,“惠众搬运队”正式进驻国宾一号小区,马某甲纠集彭某甲(已判决)作现场管理。2018年9月12日左右,马某甲、彭某甲闻讯周边小区因涉嫌强迫交易被公安机关打击后,逃离乐清市,并将国宾一号小区的搬运业务交给彭某某(已判决)管理。至案发前,该搬运队对国宾一号小区内至少65户业主实施强迫交易,收取搬运费用至少626300元,建材费用至少311200元。其中,被告人彭某甲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取搬运费用、建材费用至少70余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柳市人民一品小区非法获利130100元,在乐清绿城玫瑰园小区非法获利153500元,上述款项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账本、搬运协议书、收款收据、装修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转账记录、扣押清单、照片、资金冻结情况、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情况说明、证人方某甲、李某丙、吴某乙、陈某甲发、黄某甲、熊某某、倪某某、熊某某、董某甲、韩某某、韩某某、兰某甲、夏某某、张某丁、张某戊、王某某、李某丁、董某某、郑某乙、陆某某、陆某乙、程某乙、吕某某、房某某、杨某甲、李某某、黄某某、池某某、陈某乙、李某戊、张某己、叶某某、丁某某、李某己、郑某丙、卢某某、方某乙、宋某甲 、胡某某、张某庚、李某庚、吴某丙、赵某甲、吴某丁、万某甲、李某辛、吴某戊、陈某某、戴某甲、周某甲、杨某乙、周某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黄某乙、万某乙、吴某己、陈某丙、卢某甲、朱某甲、郭某某、沈某某、林某甲、瞿某某、叶某丙、孔某某、张某某、郑某丁、金某乙、徐某甲、郑买买买、周某丙、王某丙、李某壬、李某癸、范某某、郑某戊、郑某庚、张某辛、吴某庚、朱某乙、戴某乙、巨某某、刘某甲、林某乙、高某乙、王某丁、郑某某、郑某己、李某子、单某某、马某丁、周某某、邓某某、周某丁、黄某丙、王某戊、张某壬、倪某甲、葛某某、刘某乙、郑某庚、林某丙、徐某乙、林某丁、郑某辛、施某某、黄某丁、方某某、张某癸、刘某丙、林某戊、李某丑、赵某乙、卢某乙、柯某某、陈某丁、臧某某、朱某丙、邵某某、张某子、周某戊、朱某丁、林某己、林某庚、卓某某、朱某戊、曹某某、赵某丙、赵某丁、陈某戊、何某某、瞿某某、姜某甲、余某某、林某壬、朱某己、连某甲、刘某丁、戴某丙、施某某、林某癸、黄某戊、郑某丁、郑某庚、余某甲、吴某辛、张某丑、严某某、林某某、姜某乙、金某丙、陈某己、倪某乙、陈某庚、方某丙、黄某己、芮某某、王某己、周某己、李某寅、江某某、梁某某、林某子、章某乙、周某庚、王某庚、陈某辛、宋某乙、周某丙、郑某壬、黄某庚、林某丑、林某寅、潘某某、李某卯、林某卯、蒋某某、李某辰、杨某某、杨某丙、郑某戊、杨某丁、杨某戊、王某辛、赵某戊、王某壬、戴某丁、连某某、叶某某、俞某某、张某寅、董某乙、徐某某、余某乙、王某癸、林某辰、周某辛、仇某某、连某乙、刘某戊、林某巳、赵某己、王某子、黄某辛、王某丑、吴某壬、陆某丙、蒋某某、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马某甲、程某甲、彭某甲、马某乙、翁某某、陈某壬、朱某某、李某乙、王某寅、陆某甲、薛某某、陆某丁、兰某乙、张某乙、刘某己、张某卯、张某甲、章某甲、王某甲、章某乙、章某丙、蒋某某、彭某某、杨某己、董某丙、李某丁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搬运业务,强迫业主接受服务,实施恶势力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以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公枢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交款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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