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95********,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红河县**乡**村委**村**号。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石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于2016年7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红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红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
李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2000********,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红河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红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9日被红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7月2日已邮寄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日2时许,李某甲因吸食毒品而缺钱便产生了盗窃念头,便进入**乡**酒楼宾馆307号房间,趁被害人陈某某熟睡将其放在床头柜上的一部蓝色华为牌P30手机、一部金立牌手机和一包已开封并抽了3支的云烟牌软珍香烟盗走。经红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人民币6823元。
2、2020年1月27日9时许,李某甲骑摩托车载李某乙从**村到**村委会**村李某丙家门前,李某甲让李某乙在李某丙家一楼房门附近把风,李某甲把李某丙家门左边的窗户弄开后爬进李某丙家一楼卧室实施盗窃,李某甲被宗依村民李某某、李某戊抓获。
3、2020年3月23日18时30分许,李某甲在**镇**村**处,发现白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摩托车,便产生盗取摩托车的念头,后李某甲盗窃白某某摩托车行驶800米左右后被村民抓获。经红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白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李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白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李某甲属于为吸毒而实施的盗窃,可以从重处罚。因李某甲、李某乙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毅荣
2020年7月31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红河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48705****。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及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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