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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交通肇事案)_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公诉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719940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镇**村**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杭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杭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蒙L6****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杭锦后旗陕坝镇大顺城绿源农贸南门路段时,与由西向北左转弯李某某驾驶的敏迪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后蒙L6****号小型轿车又与路北王某某停放的蒙LW****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弃车逃逸,并指使孙某某顶替自己去交警队接受询问。2019年1月27日7时李某某经杭锦后旗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月27日16时李某到杭锦后旗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责任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李某逃逸后又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徐飞航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杭锦后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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