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428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2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宜兴市,住江苏省宜兴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19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17日至8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担任炊事员的被告人李某向被害人曹某某谎称自己在部队管理财务,以可以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做账获得利益为由,,欺骗曹某某向李某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银行卡账户,以及指定的其他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1656100元,其中201500元已由李某及其家属退还给曹某某。
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李某通过社交软件与被害人马某某相识后,虚构自己系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新区95035部队正连职现役军官的身份,谎称可以利用采购上职务便利通过做账获得利益等事由,欺骗马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的家中等地向李某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银行卡账户,以及指定的其他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1462421.88元,其中85479元在案发前已退还马某某。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转账记录统计表、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超
检察官助理:雍 杉
2020年9月10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 本案卷宗六册。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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