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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946号

被告人李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二次退回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2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李某路过合肥市庐阳区**宿舍值班室,闻听被害人赵某某正在与同事谈论想购买养老保险,谎称自己认识合肥市社保局的领导,只要交给自己人民币28.8万元(其中0.8万元用于疏通关系),就可以帮助赵某某夫妻疏通关系从而办理社保,赵某某信以为真,当日就在本市庐阳区附近浦发银行存入18.6万元到李某银行账户,并将余款现金人民币10.2万元交给李某。李某得款后并未将钱款用于赵某某缴纳社保,而是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

在此之后,被告人李某继续诓骗赵某某,谎称用于办理养老保险的钱款都被邓某某骗走,为了补偿赵某某,可以将自己位于本市淮河路一套房子以人民币65万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扣除赵某某已经交给李某的28.8万元之外,赵某某还需要支付36.2万元现金给李某。赵某某表示同意,并支付了余款给李某。但该房屋实际上在十年前就已经由李某卖给他人,在无法完成房屋交付的情况下,李某继续谎称自己有权将姐夫石某某的一套位于本市另外一套房子以100万元价格卖给赵某某,并让赵某某再补35万元给石某某,赵某某只得又东拼西凑支付给李某10万元,而李某承诺的房屋迟迟没有过户给赵某某。赵某某意识到被骗之后,于2019年7月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2.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李某通过他人在本市庐阳区长丰路廊坊茶楼认识了从事房产中介业务的被害人吴某某,李某自称是中信银行工作人员,谎称自己受中信银行委托正在处理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北一环某小区两套流拍的房产,可以低价销售给吴某某。吴某某信以为真,在李某的要求下,向李某支付人民币3万元作为定金。

2016年8月25日,被告人李某又向并被害人吴某某谎称可以将位于本市政务区一套房产低价销售给吴某某,以先收取定金的名义,骗取吴某某人民币5万元。

被害人吴某某以为获得了房屋购买权,遂将其中一套房产推销给客户,收取了客户人民币20万元定金之后,要求李某协助办理房屋更名手续,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吴某某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7月5日,被告人李某在其住处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辨认笔录、欠条、承诺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赵某某、吴某某陈述;5.证人邓某某等人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邵跃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补充材料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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