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1〕Z19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0年6月被原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吸食毒品,2012年4月被原重庆市铜梁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2013年1月被原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7月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20年7月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20年11月17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次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2月2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左右10时许,被告人李某到重庆市铜梁区**街道**村**组**号,将雷某某家房屋门口墙角处一只黑色母鸡盗走,到铜梁区东门口菜市场卖给一路人,获款100余元。
2019年12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到重庆市铜梁区**街道**村**组**号,将雷某某家大门的锁弄坏进入屋内,把一楼厨房后铁笼内8只黄色土鸡装进编织袋,又到二楼的沙发、床铺、柜子翻找值钱的可盗物品未果,遂骑摩托车将盗得8只鸡运至铜梁区东门口菜市场销赃,获款900余元。经重庆市铜梁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 9只土鸡共计价值1188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看管人员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18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退赔被害人雷某某损失118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琴
检察官助理:秦玲
2021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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