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李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全安镇平湖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1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4年9月5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8月6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6年7月6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1月24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7年9月21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7月12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5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9月期间凌晨,被告人李某先后在内江市市中区史家镇、龚家镇、城区和全安镇等多地,多次采用电筒照明、改刀撬汽车玻璃的方式,翻入车内盗窃财物,涉案金额共计58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史家镇东马滨江新城小区外马路边,将被害人尹某某车内50元左右现金和半包中华(硬)香烟盗走。
2、2019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附近,将被害人万某某车内600元现金和6包荷花牌(钻石)香烟盗走。
3、2019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路**巷**号附近,将被害人吴某某车内50元左右现金盗走。
4、2019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镇**街**号,将被害人曹某某车内1300元现金盗走。
5、2019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报社路路口,将被害人舒某某车内2050元左右现金盗走。
6、2019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路**巷口子附近,将被害人粟某某车内2包软玉溪香烟盗走。
7、2019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路**巷内弯道处,将被害人牟某某车内十几元现金盗走。
8、2019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腾飞路水韵天成小区外马路边,将被害人胡某某车内100余元现金盗走。
9、2019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街临江丽景小区外马路边,将被害人倪某某车内200余元现金盗走。
10、2019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南环路中间上坡处,将被害人何某某车内300余元现金和1个黑色小米手环盗走。
11、2019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南鞍路档案馆附近,将被害人冯某某车内40元左右现金盗走。
12、2019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全安镇农贸市场附近,将被害人彭某某车内96元现金盗走。
13、2019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全安镇华安新城小区外坝子处,将被害人李某甲车内220余元现金盗走。
14、2019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街**庄火锅外马路边,将被害人田某某车内6包宽窄五酿醇香烟盗走。
15、2019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街鹅鼎记餐馆外马路边,将被害人汪某某车内1条链子盗走。
16、2019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街工商银行外马路边,将被害人陈某某车内1个白色手机充电宝盗走。
17、2019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南鞍路档案馆外面马路边,将被害人李某乙车内1件黑色长袖衣服盗走。
18、2019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报社路157号附近巷道处,将被害人蒋某某车内80元现金盗走。
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7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搜查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小米手环购买发票、指认照片、监控截图、到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被害人尹某某、万某某、吴某某、曹某某、舒某某、粟某某、牟某某、胡某某、倪某某、何某某、冯某某、彭某某、李某甲、田某某、汪某某、陈某某、李某乙、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搜查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丹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被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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