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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住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2月1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昆明市呈贡区忆网咖上网时,盗窃了被害人严某某放在82号电脑桌上的VIVOiQ00Neo型手机一部。经认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0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国伟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在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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