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594号
被告人杨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86********,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于2017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吕,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于2018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93********,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街道**社区**组。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3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7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聂进飞,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93********,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8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7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王吕、李某、聂进飞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广州市公安机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王吕、李某、聂进飞携带电缆钳、头套、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悬挂车牌为粤XY****的黑色东风风行面包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振兴五队四巷1号之七西侧武广客运专线桥底,盗剪正在通电使用的低压公共铜芯电线约500米,造成用电用户93户停电18小时。经价格认定,被盗剪电线损失价值为48248元人民币。得手后,四名被告人驾车运载盗得的部分铜芯电线回到清远市清城区**镇**村一仓库内,被及时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现场人赃并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起获的赃物、作案工具等物证;2.书证:抓获经过、四被告人户籍材料、前科材料、被害单位的委托材料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委托人员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王吕、李某、聂进飞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王吕、李某、聂进飞盗剪正在通电使用中的低压公共电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王吕、李某、聂进飞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吕、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志刚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王吕、李某、聂进飞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9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本案起获的作案工具汽车、铁剪等物品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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