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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功成、李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二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李功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5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射阳县**镇**路**号。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3日由射阳县公安局从连云港监狱解回,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射阳县**镇**路**号。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3日由射阳县公安局从连云港监狱解回,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董某甲,男,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5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射阳县******号。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7日由射阳县公安局从通州监狱解回,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6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射阳县**镇**路**号。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7日由射阳县公安局从通州监狱解回,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70********,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射阳县**场**路**号。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7日由射阳县公安局从通州监狱解回,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6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射阳县**场**路**号。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7日由射阳县公安局从通州监狱解回,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9月20日以被告人李功成、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10月14日以被告人董某甲、李某某、李功成、李某某、唐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将上述案件并案审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2019年11月14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李功成、李某某在实际经营射阳县**投资有限公司、射阳县**镇**水产批发门市期间,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头宣传、发放宣传单、“人传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开具射阳县**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收款存单、射阳县**镇**水产批发门市委托收款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13人吸收存款计人民币1101500元,已经兑付76600元,目前尚有1024900元没有兑付。

2013年3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董某甲结伙被告人李某某、李功成、李某某、唐某某、王某某在经营**场**水产专业合作社期间,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头宣传、“人传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开具**场**水产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9人吸收存款计人民币279500元,已经兑付18400元,目前尚有261100元没有兑付。

案发后,被告人李功成、李某某、董某甲、李某某、唐某某、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李功成、李某某、董某甲、李某某、唐某某、王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射阳县**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收款存单、**场**水产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凭证、射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徐某某、杜某某、杨某某、孙某某、董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功成、李某某、董某甲、李某某、唐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功成、李某某、董某甲、李某某、唐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中被告人李功成、李某某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功成、李某某、董某甲、李某某、唐某某、王某某共同故意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功成、李某某、董某甲、李某某、唐某某、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功成、李某某、董某甲、李某某、唐某某、王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李功成、李某某、董某甲、李某某、唐某某、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杰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功成、李某某、董某甲、李某某、唐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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