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街**胡同**号,住天津市红桥区**小区**号楼**号。2012年7月1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来到天津市北辰区**镇**园**排**号,窃得被害人夏某某一个鸟笼及笼内鸟。
2019年10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来到天津市北辰区**镇**园**排**号,窃得被害人哈某某一个鸟笼及笼内鸟。
2019年11月9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来到天津市北辰区**镇**园**排**号,窃得被害人赵某某一个鸟笼及笼内鸟。离开现场后,正好被回家途中的赵某某碰见,后在**镇**楼**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5.监控视频、辨认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晓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被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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