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二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李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人,住阜阳市临泉县**镇**行政村**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2年5月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未执行,同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5月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12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处珠海车站派出所抓获, 2019年11月2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3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张治龙(已判刑)结识被害人常某某、张某某,其以另一户籍名字张龙自称,被告人李某与张治龙以夫妻名义互相配合,虚构张治龙系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瑞亭小学校长、经营冷冻肉生意的事实,并让他人冒充张治龙和李某的女儿与常某某、张某某结为“干亲家”,骗取常某某、张某某信任。2010年5月至8月期间,李某、张治龙以扩建瑞亭小学、经营冷冻肉需要周转资金等事宜为由,陆续从常某某、张某某处骗得钱款人民币39万元,李某于案发前退还被害人1万元,案发后退还2万元,后逃匿多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借条、交条、领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郭某某、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及同案犯张治龙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张治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配合,虚构事实编造理由,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计少苓
2020年5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补充证据材料四页;
3. 《量刑建议书》四份;
4.被害人张某某、常某某未附带民事诉讼,联系电话1386589****、138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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