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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廷),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8********,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务工,住费县**镇**村**组。2014年10月15日、2015年5月22日、2016年10月24日、2018年1月25日、2019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分别被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后被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同年6月,被告人李某先后在费县**花园小区**街“**家常菜馆”门前、**街南大桥附近、费县**中学北门东侧十字路口等地实施盗窃五起,盗窃二轮电动车四辆、三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宗申”牌三轮电动车、“爱玛”牌二轮电动车价值24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4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盗窃智某某停放在**花园小区沿街“**家常菜馆”门前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一辆。

2.2020年5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盗窃居某某停放在费县**街大桥南头东的价值2250元的“宗申”牌三轮电动车一辆。案发后,该车已退还被害人。

3.2020年6月13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盗窃盛某某停放在费县**中学北门东侧广告大屏幕后边的的“高仕”牌二轮电动车一辆。

4.2020年6月14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盗窃孙某某停放在费县**商场“**饺子楼”门前的“速派奇”牌二轮电动车一辆。

5.2020年6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盗窃马某某停放在费县**镇**村家门前的价值200元的“爱玛”牌二轮电动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费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费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孙某某、居某某、智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裴加英

检察官助理:陈  永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押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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