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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李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2198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捕前住****。2017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被监视居住;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9时许,赤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吴某某、辅警王某甲、王某乙至赤城县赤城镇温馨家园小区五排处警过程中,遭到被告人李某持刀暴力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并造成民警受伤后逃跑,2020年7月21日李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赤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赤城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书、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证人吴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4.赤城县公安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检验报告、尿检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帅

                                  检察官助理:张文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现被羁押于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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