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9〕28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禹州市**镇**村**组。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祝向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某、贾某某(均另案处理)于2018年9月,经事先合谋,以许昌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义,招纳被告人李某某及李某甲、马某某、董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采用冒充女性角色搭识全国各地的男性被害人,假装与被害人谈恋爱,后以共同玩同款网络游戏、在网络游戏中结婚、送花表诚意等理由诱使被害人在游戏中充值,骗取被害人钱财。为便于管理,陈某某、贾某某将钰硕公司分为钰硕一部、钰硕二部、酒浓小组、凡尘小组等,各有若干推广员。该公司推广员通过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在相应的游戏内充值后,游戏公司将充值金额78%返还,再由陈某某、贾某某分配给各组长及推广员。推广员有两种分成方式,一是固定底薪加上被害人充值金额的10%-30%提成,二是直接分得被害人充值金额的40%-60%提成。管理推广员的组长则分得相应组内推广员骗得被害人充值金额的3%-8%。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0月加入该公司,成为该公司酒浓组推广员,骗得9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31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0月,使用假名王璐璐利用上述方式,通过微信搭识被害人李某乙,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3598元。

2.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1月,使用假名利用上述方式,通过微信搭识被害人刘某某,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016元。

3.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使用假名利用上述方式,通过微信搭识被害人汪某某,骗取被害人汪某某人民币3854元。

4.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月,使用假名利用上述方式,通过微信搭识被害人朱某某,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8250元。

5.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月,使用假名王璐利用上述方式,通过微信搭识被害人杨某某,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154元。

6.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2月至3月期间,使用假名利用上述方式,通过微信搭识被害人季某某,骗取被害人季某某人民币2268元。

7.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2月至3月期间,使用假名利用上述方式,通过微信搭识被害人李某丙,骗取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币1862元。

8.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3月至4月期间,使用假名王璐璐利用上述方式,通过微信搭识被害人封某某,骗取被害人封某某人民币1600余元。

9.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2月至4月期间,使用假名楠楠利用上述方式,通过微信搭识被害人符某某,骗取被害人符某某人民币29万余元。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微信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充值转账记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骆某某、李某丁、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符某某、杨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封某某、汪某某、季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加入诈骗组织,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晓伟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