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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5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051980********,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 暂住昆山市**小区****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赌博提供条件,于2015年9月1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嫖娼,于2019年7月28日被该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9日、28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洪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双方约定每月利息2-3分。后李某某按约归还洪某某本金、利息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期间,李某某因洪某某向其提出以房产做担保抵押,遂花钱向他人购买伪造其租住的昆山市**小区**幢**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各1本提供给洪某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18年12月20日,洪某某因发现李某某的财务状况有问题与李某某夫妇签了房屋出售委托书,后李某某主动向洪某某承认房产证、土地证系假证,双方就还款事宜达成协议。2019年6月19日,洪某某因李某某还款不及时遂向警方报案。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各1本;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没收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洪某某、张某某、强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2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志平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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