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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19〕3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323211972********,汉族,文盲,农民,黑龙江省绥化海伦市人,住绥化海伦市**镇**村**组**号。2016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昌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1日至22日,被告人李某某利用事先得知的崔某某的手机支付密码,在崔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分九次将共计41000元的钱款转入自己微信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崔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李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虽经刑罚教育,仍不思悔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焦天翼

2019年11月23日

附项: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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