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8〕519号
被告人李某连(曾用名:李某莲),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76********,苗族,文盲,农民,户籍地为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乡**村**组,现住天津市南开区**里**号。2010年2月11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5月20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11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5月18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连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8月16日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连伙同崔某某、刘某某、孔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大地十二城支路五,将随身携带的印有法轮功内容的相关宣传材料插在停放在路边的汽车把手上。后民警在现场查获印有法轮功内容的相关书籍共计56本。
2018年3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连伙同崔某某、刘某某、孔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溪悦园小区门前、溪景园与枫桦园小区道路、溪景园北侧停车场等地,将随身携带的印有法轮功内容的相关宣传材料插在停放在上述地点的汽车把手及前挡风玻璃上。后民警在现场查获印有法轮功内容的相关书籍共计25本、粘贴宣传贴3张。
2018年4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连伙同崔某某、刘某某、宋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天津市河东区天泉西里小区内,将随身携带的印有法轮功内容的相关宣传材料插在停放在该小区内的汽车把手及前挡风玻璃上。被告人李某连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在现场查获印有法轮功内容的相关书籍共计31本。后民警在其住处查获印有“法轮功”内容的书籍102本、其他法轮功宣传品及材料共计113份。经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国保支队认定,被告人李某连散发及被查获的法轮功宣传品材料均为涉及法轮功相关内容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连散发法轮功宣传材料,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家佑
2018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连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补充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光盘十六张、移动硬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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