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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一部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41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街**委**组**号)。2014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林某、宁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潜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兴江路**号**仓买店,趁人不备,将被害人林某、宁某某放在抽屉内的人民币1.2万元盗走,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部分赃款已被追缴、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17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3. 被害人林某、宁某某陈述;

4.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亚姣

2019年10月18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法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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