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合同诈骗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9〕53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011969********,汉族,专科文化,系陕西**新能源有限公司**,户籍地为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路**号,现住址为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路**院**单元**号。2018年7月2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8月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与被害人刘某某签订《高效节能锅炉油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人李某某为被害人刘某某供应高效节能锅炉油,后被告人李某某收取被害人40万元的货款后将该款挥霍并逃匿。2018年7月1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亲属将40万元退还给被害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代永亮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