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0********,汉族,专科毕业,祁东县**教育管理中心职工,中共党员,湖南祁东县人,住湖南省**县**镇**居委会**街,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23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系祁东县**镇学区**中心职工,2018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与朋友在祁东县“舞动全城”旁边谈论挂靠教育部门买社保的事,被害人罗某某得知情况后便问被告人李某某是否能帮自己办理社保,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罗某某说只要交65000元就可以办得成,被害人罗某某知道被告人李某某在祁东县**镇学区工作,认为李某某有这方面的能力,便相信了被告人李某某可以帮助其办理社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且介绍自己的亲戚朋友一起办理,后被告人李某某以办理社保为由,先后收取被害人罗某某、孙某某办理社保费325000元,承诺2018年12月底为罗某某等人将社保办理清楚,否则将全额退款,被告人李某某在拿到被害人转给其办理社保的钱款后,将大部分钱款用于个人购买彩票挥霍,一直未帮助被害人等人办理社保,后因社保一直未能办理下来被害人罗某某等人要求李某某退还办理社保的钱,被告人李某某因无钱退还,便对被害人罗某某等人避而不见。后被害人于2019年1月向祁东县公安局报警,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2月23日与被害人签订还款协议,先行归还被害人3万元,剩余的钱在2019年7月10日钱归还完,直至案发被告人李某某已全部归还被害人3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材料、银行账单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用于个人非法挥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俊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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