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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航合同诈骗、诈骗案)_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李某航,绰号小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71996********,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住普洱市江城县**乡**村民委员会***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因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经江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江城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8日被江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江城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航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20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1月9日、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被告人李某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微信号:*************,微信名:普洱抵押买卖二手车有限公司小海)发布虚假二手车卖买信息,被害人加李某航微信后,通过微信与李某航商量所看中的二手车的价格,在对方产生怀疑时,被告人将贴着自己照片的虚假的文某某的驾驶证发送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骗取18名被害人财物共计21939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6日,被害人邱某某看中被告人李某航在微信上发布的一辆二手POLO轿车,双方商定价格为16000元,定金7500元,邱某某于当日通过微信转账李某航7500元,李某航承诺4月22日过户;次日,李某航告诉邱某某新到一辆大众高尔夫,价格32000元,包过户提档,车在外地需要支付全款,邱某某于当日通过支付宝转账李某航10000元;4月16邱某某分别两次通过微信转账李某航500元和2500元,用支付宝转账李某航1500元;4月19日邱某某再次通过支付宝两次转帐李某航1000元和500元,李某航收到23500元后一直以手续不对、办不了换车等各种理由拖延,被害人至今未收到车辆。

2、2019年4月8日,被害人戚某某看中被告人李某航在微信上发布的一辆黑色福特二手轿车,双方商定价格13000元,被害人戚某某分别于当天和第二天通过微信转账被告人李某航8000元和5000元,李某航承诺4月23日交车,被害人至今未收到车辆。

3、2019年4月27日,被害人杨某甲看中被告人李某航在微信上发布的一辆JMC白色皮卡车,双方商定价格46000元,次日杨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李某航定金11000元;4月29日,李某航又发了一辆银色福田牌皮卡车图片给杨某甲看,杨某甲看中后通过微信转账李某航14200元,收到钱后李某航又发了一辆丰田牌皮卡车的图片给杨某甲看,商定价格50400元,杨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李某航15200元;5月7日,李某航告诉杨某甲车子货箱胶皮有问题,让杨某甲再转1000元帮其换一个,杨某甲又通过微信转账李某航1000元,后一直拖延;5月20日,李某航告诉杨某甲皮卡车的货箱太长过不了户,并退还杨某甲15000元定金,李某航收到26400元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被害人至今未收到车辆。

4、2019年5月6日,被害人罗某某看中被告人李某航在微信上发布的一辆北京现代朗动二手轿车,双方商定价格35000元,定金12000元,被害人罗某某通过师翔微信于同日两次转账李某航10000元和2000元,收到定金后李某航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被害人至今未收到车。

5、2019年5月8日,被害人杨某乙看中被告人李某航在微信上发布的一辆大众cc二手轿车,双方商定价格75000元,被害人杨某乙分别于当日和5月29日通过微信转账李某航定金5000元和3000元,收到定金后李某航以各种理由拖延,被害人至今未收到车。

6、2019年5月15日,被害人张某某看中被告人李某航在微信上发布的一辆开瑞牌微型二手小货车,双方商定价格8000元,定金6000元,当日张某某用微信转账李某航6000元;后张某某又看中李某航发布的一辆东风小康的小货车二手车,双方商定价格13000元,定金3700元,6月1日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李某航1000元,收到定金7000元后李某航以各种理由拖延,被害人至今未收到车。

7、2019年5月16日,被害人李某甲看中被告人李某航在微信上发布的一辆卡罗拉二手车,双方商定价格18000元,定金10000元,次日李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李某航10000元,收到定金后李某航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被害人至今未收到车。

8、2019年5月20日,被害人奉某某在微信上看到被告人李某航发布的可以办理车牌号的信息,双方商定以24000元由李某航代办车牌照,先支付定金10000元,次日,被害人奉某某交给李某航现金10000元,李某航承诺一个星期办不了全部退款;25日,李某航让刘某某到奉某某处又拿了10000元定金,收到定金后李某航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不去办理车牌,后奉某某自己去办理了车牌并要求李某航退款,李某航又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退款。

9、2019年5月22日,被害人彭某甲看中被告人李某航在微信上发布的一辆丰田皇冠二手车,双方商定价格16000元,被害人彭某甲于当日通过微信转账李某航2990元;同月29日,彭某甲又分两次通过微信转账李某航3000元和10000元,李某航承诺4天交车;6月7日,彭某甲又看中李某航在微信上发布的一辆丰田皇冠二手车,当日通过微信转账李某航2500元定金,收到定金18490元后,李某航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被害人至今未收到车。

10、2019年5月22日,被害人熊某某看中被告人李某航在微信发布的一辆五菱宏光二手面包车,双方商定价格14000元,当日熊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李某航10000元,收到钱后李某航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被害人至今未收到车。

11、2019年6月9 日,被害人岩某某看中被告人李某航在微信上发布的一辆猎豹越野二手车,双方商定价格21000元,定金5000元,当日岩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李某航5000元,李某航承诺6天后交车;次日,被害人岩某某又看中被告人李某航在微信上发布的两辆三菱越野二手车,双方商定每辆价格7000元,定金10000元,当日岩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李某航10000元,李某航承诺7天后交车;当天李某航又称猎豹车车主要加10000元才发车,自己的微信限额,银行卡转不出钱,岩某某又通过微信转账李某航10000元;6月11日,岩某某又看中李某航发布的一辆丰田凯美瑞,双方商定价格40000元,次日岩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李某航3000元,李某航承诺4天交车;6月24日,李某航称三辆越野车到景洪大渡岗,自己没有加油钱让岩某某转500 元,车第二天到大勐龙,岩某某又通过微信转账李某航500元,李某航收到28500元钱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被害人至今未收到车。

12、2019年6月14日,被害人石某某看中被告人李某航在微信上发布的一辆大众POLO轿车,双方商定价格14000元,当日石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李某航7000元;6月23日李某航以银行卡限制无法加油为由,让石某某转钱,石某某分两次通过微信转账李某航480元和520元;6月25日李某航告诉石某某车到墨江再转3000元,石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李某航3000元,随后李某航又以板车下货要1500元,让石某某再转1500元,石某某又通过微信转账李某航1000元,李某航收到12000元后以各种理由拖延,被害人至今未收到车。

13、2019年6月15日,被害人王某甲看中被告人李某航在微信上发布的一辆普拉多二手车,双方商定价格110000元,定金3000元,6月16日和18日王某甲分两次通过微信转账李某航1000元和1000元,李某航承诺3天交车,李某航收到钱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被害人至今未收到车。

14、2019年6月20日,被害人李某乙看中被告人李某航在微信上发布的一辆大众尚酷二手车,双方商定价格46000元,定金5000元,李某乙于当日分两次通过微信转账李某航1500元和1000元,李某航承诺3、4天交车,李某航收到2500元定金后以手续不对等各种理由拖延,被害人至今未收到车。

15、2019年6月20日,被害人肖某某看中被告人李某航在微信上发布的一辆猎豹二手越野车,双方商定价格16000元,6月23日肖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航定金2500元,收到定金后李某航承诺4天后交车,被害人至今未未收到车辆。

16、2019年6月25日,被害人杨某丙通过被告人李某航发布的微信信息了解到李某航可以办理B2驾驶证,李某航称18000元包办好,交12000元定金,杨某丙于当日分两次通过微信转账李某航10000元和2000元,收到定金后李某航至今未办理好。

17、2019年6月28日,被害人李某丙在微信上看见被告人李某航发布的可以办理落户的信息,李某航称有80%的把握上蓝牌,交6000元定金,李某丙于当日通过微信转账李某航6000元;6月30日,李某航以称货车超重2吨需加1500元,李某丙又通过微信转账李某航1500元,李某航收到钱后一直以各种理由至今未办理。

18、2019年6月30日,被害人李某丁看中被告人李某航在微信上发布的一辆东风牌四缸机二手车,双方商定价格28000元,定金4000元,李某丁于当日分三次通过微信转账李某航1000元、2000元和1000元,李某航承诺4天交车,被害人至今未收到车。

二、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李某航到景洪市二手车市场赛虎租车行,用虚假的贴着自己照片的文某某的驾驶证向被害人彭某乙租了一辆价值为142592元的车牌为云KK****的丰田牌凯美瑞轿车,双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期限为2019年6月28日11时24分至2019年7月1日11时24分,租金每天300元,押金2000元,车辆只能在景洪市范围内使用,并且不能出售、抵押、质押,签订合同后李某航用微信转账彭某乙2000元押金,7月1日租赁期满,李某航在未告知对方且续租的情况下,将车开回江城县,于当晚以7000元价格卖给王某乙,车已追缴发还被害人彭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文某某驾驶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强制措施文书,户口证明、查询李某航基本情况及违法犯罪前科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照片、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提取笔录及照片通话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某、戚某某、肖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航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值评估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平台发布虚假二手车卖买信息,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21939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租车协议,并将所租车辆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航于2018年7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航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航在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至七年零六个月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3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群英

(院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江城县看守所。

2.起诉书8份,刑事侦查卷宗10册。

3.涉案黑色苹果8P手机1部,实物存于江城县公安局,照片随案移送,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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