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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311号

被告人李某某,化名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号**,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街道**路。2018年9月2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2年5月起,陕西厚泽担保公司股东刘某某(已判决)伙同金某某(已判决)及被告人李某某等融资团队在本市凤城二路“第五国际”租赁办公场所,并伪造“户县咬金矿业有限公司”及厚泽担保公司印章、营业执照等证照,并以户县咬金矿业有限公司经营资金周转借款、厚泽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等事实为由,以支付15%-27%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在街道社区等公众场所散发彩页和引领群众到厚泽担保公司参观、听课等方式进行宣传,诱使群众签订集资合同。

2012年5月至2012年10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公司日常负责人管理融资业务部门,并介绍许某甲(化名许某乙)担任公司业务经理参与融资,且每天从公司集资的总收入提成1%,并领取其名下业务员提成。经审计,在此期间,涉案报案人员共计280人,借款合同共计391份,报案人实际投资金额20850000元,借款(收据)金额25506290元,已退款金额1567823元。2013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上网追逃,2018年9月14日,在咸阳市礼泉县城关镇段家村被宝鸡市凤翔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宣传彩页等

2审计报告;

3辨认笔录;

4证人证言;

5集资参与人的陈述;

6同案犯的供述;

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婷婷

检察官助理:王兆星

2019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阎良区看守所。

2.案卷陆册,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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