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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李某甲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公诉刑诉〔2019〕2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77********,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毕业,原济源市**办事处**居委会**、**居委会**,住河南省济源市**办事处**居委会**居民组;因涉嫌结伙殴打他人于2018年11月23日被济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天,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8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又名李某乙, 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55********,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毕业,济源市**厂退休工人,住河南省济源市**办事处**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结伙殴打他人于2018年11月1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天,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8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7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8月19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到**服装店买了两件衣服后以退货为由挑起事端,伙同尹某某、王某某对**服装老板张某某进行殴打,致张某某面部受伤。经鉴定,张某某面部瘢痕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08 年7 月26 日凌晨1 时许,冯某某、刘某某、原某某酒后乘坐出租车到被告人李某某家说事。在李某某家的客厅里,刘某某和李某某发生口角后,刘某某从腰中拔出左轮手枪指着李某某,原某某将刘某某推出大门外,刘某某将手枪掉落在院子里。随后被告人李某某进到卧室拿了一把砍刀,在**村大街将刘某某砍伤。刘某某的妻子崔某某于2008 年7 月26 日凌晨报警。2008 年8 月3日,济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7 年8 月16 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涉嫌疑故意伤害罪被轵城分局立案侦查,经重新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3 年济源市**污水处理厂管网建设项目施工前,施工单位先在**村划线确定施工范围,并要求**村申报地面附着物等赔偿标的。被告人李某甲及其父亲实地查看后认为李某丙的坟不在范围内未申报。2013 年12 月11 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某以李某丙的坟被挖走,找不到尸骨为由让工程停工,要求赔偿巨额资金,并用铲车铲土将路堵住,阻止施工车辆通行。期间济源市污水处理厂工作人员找被告人李某某协调无果。后济源市污水处理厂通过济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从中协调,于2014年6月9日双方达成协议: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济源市**污水处理厂筹建处向济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拨付专项协调补助资金15万元。2014年6月30日济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15万元转到被告人李某某妻子周某某银行账户,后李某某陆续将15万元现金交给李某甲。2014年6月底工程复工。李某丙女儿李某丁对15万元赔偿款毫不知情。2015年5 月份左右,因南环路东延项目施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某又主动将李某丙的坟迁走,经村委主任李某某签字,李某甲又从**村领取了2000 元的迁坟补偿款。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将15万元上交公安机关涉案资金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行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有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秦立彬

二○一九十九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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