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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公诉刑诉〔2017〕6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411********2016,汉族,小学文化,系河南省**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河南***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平顶山市新华区**乡*庄* 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监视居住,后于2015 年11月16 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河南***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杨某某(另案处理)为法定代表人,股东为杨某某、王某某(实际持股人孔某某)、高某某(实际持股人薜某某)、周某某(实际持股人周某甲),实际控制人周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正在湖北省**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娄某某(另案处理)任总经理,主管业务;薛某某(另案处理)任副总经理,负责外部协调; 金某某(另案处理)任综合部主管,负责后勤;周某乙(另案处理)任财务部负责人,负责公司资金结算往来。自2014年4月份以来,该公司先后招募何某某、何某甲、豆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该公司业务团队主管,金某某兼任团队主管,王某甲、娄某甲(另案处理)为财务人员,并招聘百余名业务人员,开始在我市**区**路**花园东门、**广场等地通过发放传单和名片、熟人口口相传等方式,以投资经营铝矾土矿、旅游房产等项目的名义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以月息1.6分至2分的高息回报为诱饵,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2014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出资500万元购买了王某某、高某某、周某某三人名下的***公司52%的股份,李某某即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将吸收的资金均转入河南省**置业有限公司财务帐户,由**置业实际控制人李某某支配使用。经平顶山市**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在2014年4月至2015年7月期间,***公司共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总金额260050000元,未兑付金额1676033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同书、借款协议书、担保函、还款计划书等书证;

  2、证人孔某某、王某某等94人的证言;

     3、同案犯娄某某、薛某某、金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丽娜

娄晓玲

2017年7月5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顶山市新华区**乡*庄*号;

2.案卷证据和材料共十七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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