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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贺某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号,暂住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楼**室。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7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贺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乡**村**组**号,暂住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楼**。因犯抢夺罪,于2004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8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6年8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8年1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0年6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6月12 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贺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伙同贺某于2019年12月21日5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地铁5号线崇文门站站台,盗窃被害人苗某某上衣兜内的华为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454元)。

被告人李某、贺某于2020年1月1日被查获,赃物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衣服等;2.书证: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贺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共同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贺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平
代理检察员:  冯立

2020年5月7日

附注:

1.被告人李某、贺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七册;

3.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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