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19〕442号
被告人李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62329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家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小组**号。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31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8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62329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家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小组**号,现暂住于大理市**镇**路**号“*******茶行”。2019年4月3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江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让潘某某驾驶云A77***东风菱智商务车运输用于销售的84mm红河(硬88)伪劣卷烟1250条卷烟在昆明市官渡区云麻路兴旺机械设备租赁公司附近当场被大理市公安局及烟草专卖局查获。经检验该批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价格认定,该批卷烟价值为人民币137500元。
2019年4月2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让王某某驾驶云A1L***五菱面包车运输的用于向被告人江某某所销售的84mm红河(硬88)伪劣卷烟300条,84mm云烟(紫)伪劣卷烟600条在楚大高速路下庄收费站附近当场被大理市公安局及烟草专卖局查获。经询问王某某,王某某证实李某让他运输至大理市下关镇,后经侦查机关安排,王某某继续将该批卷烟运输至大理市,并按照李某的安排将货拉到大理市下关镇**路**号**宿舍大院。被告人江某某、前来接货,在将一部分伪劣卷烟搬至被告人江某某所租的柴房内后,被大理市公安局查获。经检验该批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价格认定,该批卷烟价值人民币93000元。
2019年4月3日凌晨1时许,大理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江某某经营的大理市**镇**路**号“*******茶行”及其租用的大理市**镇**宿舍出租房、柴房仓库内共查获18个品种450.9条伪劣卷烟,经检验该批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价格认定,该批卷烟价值为人民币614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查获经过、书证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检验及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查获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货值合计为人民币230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查获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货值合计为人民币15446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扫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江某某销售伪劣卷烟行为认定为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沁霞
2019年11月19日
附:1、证据材料共6卷、补充材料3页、光盘共2张,指定管辖书1份。
2、被告人李某、江某某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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