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69********,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红河县**镇**市场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红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4日被红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0时4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面包车从红河县**镇**村驶往**镇,当车行驶至**时被红河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5.98mg/100mL血。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李某某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两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毅荣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7730****;

2.随案移送卷宗两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