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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Z288号

被告人李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路**社区**幢**。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6年10月24日被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5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卖给了吸毒人员王某某5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6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卖给了吸毒人员王某某6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其中,王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支付了400元,还差200元。

2020年6月19日23时许,吸毒人员王某某通过电话、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购买4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并称将上次购买毒品差的200元钱一并还给李某。李某表示同意,并约在重庆市开州区金科大酒店前的公交车站台处交易。后李某以300元的价格向上家“眼镜蛇”购买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次日0时许,李某在公交车站台处将该小袋甲基苯丙胺交给了王某某,接着王某某将600元现金交给了李某。交易完成后,民警将二人当场抓获,并从王某某处查获甲基苯丙胺0.467克,从李某处查获现金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2份;

2.户籍信息、前科材料、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5.毒品检验报告;

6.检查、称量、提取笔录及指认照片;

7.查获、称量、提取视频及电话联系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俊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涉案毒品、毒资和手机已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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