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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危险驾驶案)_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李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3197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徐州市泉山区**街**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曾因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于2019年7月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龙大队罚款105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被告人李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89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流氓罪、强奸罪,于1992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曾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12月1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5月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在驾驶证被扣留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黑色奔驰牌小型轿车,沿徐州市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青年路交叉口时逆行驶过路口,并继续向北行驶至淮海东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北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抽血并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80.2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涉案照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艺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徐州市泉山区**街**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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