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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交通肇事案)_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二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村**组,现住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10时5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鄂D****C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段时,将同向在前行走的行人皮某某撞倒,造成皮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0月30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李某当即驾车逃逸,于2020年10月29日到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事故中队投案自首。李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敖某某等人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调解协议书、谅解书;6、被告人李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案发后次日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佩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3697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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