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冯光明,绰号小冯、冯小三,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镇**坊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被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经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0月8日,2015年11月2日被假释。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合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11965********,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昆明市西山区**楼。曾因犯流氓罪、盗窃罪于1983年12月1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1993年1月12日被假释。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合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031963********,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临海市人,户籍所在地广西省北海市海城区**路**号**幢**单元**号,现住昆明市西山区**楼。曾因犯流氓罪、盗窃罪于1983年10月31日被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死缓,并于1998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合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吴某某、冯光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6日向合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来,四川省合江县的被告人冯光明向云南省昆明市的被告人李某、吴某某购买毒品,冯光明将购买到的毒品进行贩卖,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27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冯光明乘坐黄某某驾驶的川******小轿车从合江县出发,途径贵州省毕节市、六盘水市、云南省曲靖市,并于当日13时许到达昆明市。在昆明市**处,冯光明从李某、吴某某处购得冰毒500克。随后,冯光明携带500克毒品乘坐黄某某驾驶的川******小轿车准备返回合江县。在昆明是到宣威市的返程途中,冯光明积极电话联系贵阳市的刘某某和袁某某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好在云南省宣威市**路**附近进行毒品交易。
2019年3月27日12时许,刘某某乘坐袁某某驾驶的贵******轿车从贵阳市出发,并于同日19时许到达宣威市。刘某某、袁某某查看了毒品样品后,以每克冰毒150元的价格向冯光明购买了500克冰毒,并先期向冯光明支付了毒资5万元(其中4万元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到冯光明银行卡上,另外1万元通过扫描支付宝二维码支付给冯光明)。随后,刘某某、袁某某携带毒品返回贵阳。冯光明返回合江后,于2019年3月28日向吴某某的邮储银行卡6217--4387分两笔共支付部分毒资14900元,同日23时许,吴某某转给李某毒资1.5万元。
2019年4月30日,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区分局从刘某某位于花溪区***学校旁的出租房内查获冰毒疑似物706.71克,经鉴定,所查获的冰毒疑似物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2.2019年5月,被告人冯光明先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和被告人李某联系购买毒品的事。同年5月17日17时20分,冯光明从泸州商贸城客运中心站乘坐客车出发到昆明。次日上午,吴某某和李某在昆明北部客运站接到冯光明,并于同日8时59分,与冯光明一起登记入住了昆明市**路**号的**宾馆**号房间。三被告人在该房间内商议毒品交易事宜并达成一致:冯光明从李某和吴某某处购买8000颗麻古丸和500克冰毒,约定冯光明支付2万元订金,毒品由李某和吴某某送到合江县交给冯光明。
后被告人吴某某和李某多次向冯光明催促支付订金,并决定将毒品直接运输到合江县与冯光明进行交易。2019年5月31日上午10时许,由李某乘坐夏某某驾驶的云******小轿车在前面探路,吴某某将毒品藏在云******轿车内,并驾驶该车载乘自己的朋友赵某某及其家人跟随行驶,途经渝昆高速、云南省会泽县**、昭通市进入四川省泸州市,于同日22时18分下高速到达合江县城,并入住合江县**宾馆。同日晚上23时30分许,侦查人员在合江县**宾馆**和**号房查获李某、吴某某、夏某某、赵某某等人。民警在吴某某住的房间内缴获麻古丸毒品疑是物净重17.07克,在其驾驶的云******轿车的驾驶室正对的风箱内缴获麻古丸毒品疑是物净重754.41克和白色晶体状冰毒疑是物净重493.7克。以上毒品合计净重1265.18克。经鉴定,以上毒品疑是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后在侦查人员安排下,吴某某给冯光明打电话约其前来交易毒品,2019年6月3日22时许,侦查人员在合江县**酒店**号房门口将前来与吴某某交易毒品的被告人冯光明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光明、李某、吴某某违法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光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情节。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协助侦查机关抓捕同案犯,系坦白和重大立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光润
2020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8册,光盘5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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