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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一刑诉〔2019〕36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赌博,于2012年9月25日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赌博,于2013年2月22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赌博,于2016年2月1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因赌博,于2017年5月2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灌云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月,2015年3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19年8月上旬,被告人李某某在灌云县**镇**村自己家中、**镇**村朱某甲家、**镇**村徐某某家、**镇**村孙某某家、刘某某家、**村**组王某某家及灌云县东门河船上开设赌场,以推牌九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取人民币23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朱某乙、陈某某、许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从中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蒲兆华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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