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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9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2********,汉族,小学肄业打工,租住江苏省溧阳市****村委****号(户籍地贵州省织金县********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 于2005年7月被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7月16日曾因犯强奸罪被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4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8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溧阳市范围内,采用溜门入室、开窗等手段多次实施盗窃,窃得现金共约400元及香油、菜籽油、水果等物品。经鉴定,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共计552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30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至溧阳市**镇**村**号,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窃得李某某家中的1箱苹果、1箱橘子、3瓶洗发水、1个女式包(内有现金约300元及化妆品等物)。

2. 2020年1月31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至溧阳市**镇**村**号,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龙某某家中的1桶正昌牌压榨菜籽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9元)、1袋花生、瓜子等物品。

3. 2020年2月2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至溧阳市**镇**村**号,采用打开窗户探手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放置于窗户边桌子上的1袋口罩。经鉴定,被盗口罩价值人民币8元。

4.2020年2月29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至溧阳市**镇**村**号门口的走廊上,采用趁机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梅某某晒在衣架上的女式内裤1条。

5.被告人李某某在实施完上次盗窃之后又到溧阳市**镇**村**号,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陈某某家中的8瓶香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4元)、1瓶郎酒T6(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9元)、2箱安慕希酸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2元)。

6、2020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至溧阳市**镇**村**号,采用钥匙开门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胡某某家中的1只钱包(包内有现金100余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日后,其将钱包内的现金拿走,把剩下物品放置于胡某某家门外的空调外机上。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3日被抓获归案,于次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李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继续实施盗窃行为,于2020年6月24日被溧阳市公安局传唤归案,归案后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涉案部分赃物已被溧阳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现香油、菜籽油已分别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判决书等书证;

2.​ 被害人李某某、龙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溧阳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

5.​ 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有入户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译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附卷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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