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一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李兴平,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思南县**镇**村**。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9月10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5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9月16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八日。又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兴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兴平多次在温州、龙游等地实施盗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李兴平在永嘉县**街道**路**号附近,窃得被害人历某某的狗一条,后被当场抓获。
2、2020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兴平驾驶踏板车窜至龙游县***路**号附近,窃得被害人范某乙的狗二条。
3、2020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兴平驾驶踏板车窜至龙游县东华街道光华厂附近,窃得被害人郑某某的狗一条。
案发后,被告人李兴平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踏板车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刘某某、陈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历某某、范某乙、郑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李兴平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兴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兴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
2020年9月1日
附:
被告人李兴平现被羁押于龙游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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