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Z3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镇**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奉节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六七时许,易某某(已判决)为向被害人谭某某索要赌债,遂安排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在奉节县**小区**栋**的房间内,限制谭某某出门。第三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谭某某在陈某某的控制下以借口出去找钱的机会逃离。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奉节县公安局民警从重庆市三峡监狱提解出狱,于次日送至奉节县看守所羁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易某某、冉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和平
检察官助理:冉镇荣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奉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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