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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兴元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161号

被告人李兴元,绰号:消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5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街**号,住广西东兴市**路**巷**号。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防城港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防城港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防城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兴元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和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16时许,被告人李兴元驾驶桂P****0汽车来到东兴市**路**巷子口装载一批野生动物,并按照货主指示绕道横江边境检查站运往港口区,16时50分行至横江边境检查站后山道路时被民警发现,在该车后尾箱查获疑似野生动物活体34只。经鉴定,所查获的动物中灵长目狨猴科动物3只;鹦形目鸟类7只;吸蜜鹦鹉科红色吸蜜鹦鹉9只、凤头鹦鹉科葵花凤头鹦鹉3只、鹦鹉科黄冠亚马逊鹦鹉4只;犬科耳廓狐1只;犀鸟科鸟类4只;隼形目隼科鸟类2只;因形态特征不足、无法确定具体属种1只。灵长目所有种、鹦形目所有种、耳廓狐、隼形目所有种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附录Ⅱ,鹦形目鹦鹉科所有种、犀鸟科所有种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移交清单、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李兴元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兴元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兴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兴元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艳华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兴元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盘16张随案移送。

3.手机等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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