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被告人李某某与廖某某在新浪微博相识。李某某将自己包装成未婚单身,**大学**,本人从事金融方面工作的“江雨寒”。2017年年初,李某某以“江雨寒”的身份与被害人廖某某确定男女朋友关系,随后就以投资公司项目有回报、去湖南处理房产、公司项目出问题需要赔偿等虚假理由,让廖某某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给其转款共计218766.17元。期间,李某某也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给廖某某转款共计34987.99元。
2020年4月15日,侦查机关在武汉市洪山区**外卖站点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表、抓获经过、结婚登记档案信息、支付宝交易等书证;2.证人陆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检查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身份,以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3778.1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雷敏
检察官助理:董培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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