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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全胜诈骗案)_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额检一部刑诉〔2020〕Z39号 

  被告人李全胜,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现无固定住所,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额尔古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全胜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全胜于2019年11月份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关于办理养老保险的消息,被害人王某甲通过微信朋友圈看见李全胜发布的消息后与李全胜取得联系,李全胜称认识一名叫“王某乙”的呼伦贝尔市农垦局的领导能够给人办理呼伦贝尔市农垦局社保退休一事,被告人李全胜以姓名为“李某某”的假身份证中的 “李某某”自称,以此虚假身份信息与王某甲联系,在博取王某甲信任后,先后与王某甲的11位亲戚朋友签订虚假合同,并使用虚假身份与王某甲的11位亲戚朋友签写收条,向受害人提供自己伪造的签名为“王某乙”的收条,李全胜与11位被害人签写收条金额如下:王某丙人民币81600元、王某丁人民币56112元、于某某人民币81820元、牛某某人民币24048元、王某戊人民币102276元,王某己人民币88639元、赵某某人民币95458元、李某乙人民币81820元、王某庚人民币16032元、李某丙和范某某人民币47728元,同时以好处费的名义又向11 名被害人每人收取现金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王某甲因怕李全胜拿钱后办事不积极,扣下了每人人民币7000元的好处费,先给了李全胜每人人民币3000元好处费。直至今日李全胜也未给王某甲的11名亲戚朋友办理社保退休一事,王某甲及其亲戚朋友多次联系李全胜,李全胜先是以疫情期间单位不上班办理不了为由推脱,后为了安抚被害人以“王某乙”的名义向王某甲汇款人民币8016元,然后更换手机号使王某甲等人与李全胜失去联系,王某甲与李全胜失去联系后将扣下来的人民币77000元好处费退给其亲戚朋友,又通过自身个人关系查询李全胜所使用的“李某某”的身份信息为虚假信息,并找到李全胜新的联系方式,于2020年6月10日与李全胜联系上,李全胜得知事情败露向王某甲退还现金:人民币129739元人民币,并抵给王某甲白色速腾轿车一辆,抵价赔偿金额人民币140000元。被告人李全胜共计骗取被害人王某甲11名亲属办理社保退休金人民币708533元。先后退给王某甲共计人民币137755元,退给王某甲用来抵价赔偿人民币140000元白色速腾轿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额尔古纳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赵某甲、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李某乙、赵某乙、范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付某某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全胜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电话数据查询详单;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全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假身份证信息,使用虚假“企业文件”发布微信朋友圈,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知通过微信与被告人联系,多次以现金的方式将11名被害人办理社保退休的钱款交给被告人李全胜,犯罪数额高达人民币708533元,事后被告人又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被告人李全胜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罪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李全胜退还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37755元,并抵给被害人王某甲白色速腾轿车一辆,抵价赔偿金额人民币140000元,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全胜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少卿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李全胜现被羁押在额尔古纳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起诉书一式九份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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