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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5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7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村**组**号(户籍地为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7月30日被江苏省武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曾因盗窃,于2011年9月27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8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盗窃,于2013年11月18日被江苏省宜兴市公安局政拘留七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9日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盗窃,于2017年4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5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俞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及值班律师时益、被害人俞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至7月初,被告人李某某至无锡市锡山区**街道、惠山区**镇多个地方,采用拉门入室的手法实施盗窃,窃得款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776.5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6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至无锡市锡山区**街道体育彩票店,采用拉门入室的手法窃得被害人俞某某店内20元面值的刮刮乐彩票30张、10元面值的刮刮乐彩票40张、5元面值的刮刮乐彩票40张,票面价值共计人民币1200元,后兑换奖金人民币600余元。

2.2020年6月28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至无锡市惠山区**镇**商贸城**号**超市,采用拉门入室的手法窃得被害人周某某店内的南京(硬九五) 1条、南京(硬细九五) 1条,共计价值人民币1526.4元。

3.2020年7月8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至无锡市惠山区**镇**商贸城**号**超市,采用拉门入室的手法窃得被害人尹某某店内的玉溪(硬中支阿诗玛)1条、中华(软红)1条、苏烟(硬甜韵)0.5条、黄鹤楼(软蓝)1.5条、黄鹤楼(软雅韵)2条、南京(硬佳品)2条、芙蓉王(硬金)2条、苏烟(硬七星)1条、苏烟(软五星红杉树)3条、黄金叶(硬爱尚)4.5条、云烟(软珍品)2条、玉溪(软)1条、娇子(硬宽窄好运细支)2条、南京(硬炫赫门)4条、南京(硬精品)2条、黄山(硬新制皖烟)1条、南京(硬十二钗薄荷)2条、南京(硬十二钗烤烟)0.5条、娇子(硬X)2条、中华(硬红)1条、天子(硬金)1条、兰州(硬珍品)1条、南京(硬精品)1包、玉溪(软)4包、苏烟(硬金砂2)1包,价值共计人民币7450.1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摘录的全国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俞某某、周某某、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江苏省烟草公司无锡市公司出具的卷烟价格证明;

6.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媛媛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4.光盘1张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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