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全三,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街道**公馆**室。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0月17日被赣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扒窃,于1997年12月19日被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二年;再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4月16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3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4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40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1月22日由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22日,经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间一个月;同年4月21日,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
辩护人黄勇,江苏斯维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全四,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水库。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强奸罪,于1993年6月4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2月16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再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29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2020年1月22日由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22日,经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间一个月;同年4月21日,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
辩护人刘奎,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6年**月**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闫某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70元,由被告人闫某某予以赔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 2020年1月22日由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22日,经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间一个月;同年4月21日,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
辩护人薛兆传,江苏润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又名小山,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 2020年1月22日由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22日,经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间一个月;同年4月21日,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
被告人谢威,男,1989年**月**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谢威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5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3月6日被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再因收购赃物,于2014年7月2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由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闫某某、陈某甲、谢威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五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恶势力团伙犯罪
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闫某某、陈某甲、谢威等人以亲属、同乡为纽带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以李某某、李某某为组织、纠集者,闫某某、陈某甲、谢威为一般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2012年至2017年,该恶势力团伙经常在东海县温泉镇等地以赌场高利贷或者普通借贷的名义,多次向参赌人员或者普通老百姓放贷,以双倍借条、砍头息、高额利息等手段攫取非法利益。该团伙还采取登门威胁、深夜砸玻璃、喷字、大喇叭喊话、殴打借款人等方式,逼迫借款人或其亲友还款,多名被害人因被李某某、李某某等人威胁而常年不敢归家,该恶势力团伙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1.2012年8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为达到让被害人李某甲偿还高利贷款的目的,两次带田某某及被告人闫某某于夜间至李某乙家及附近人家墙上喷字辱骂李某甲、砸李某乙家玻璃,造成李某甲常年不敢归家。
2.2013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为达到让被害人张某甲偿还高利贷款的目的,指使被告人闫某某去张某甲家砸玻璃、喷字,后闫某某和被告人陈某甲于夜间在张某甲家及附近人家墙上喷字辱骂张某甲,并将张某甲家玻璃砸碎。
3.2013年年底,被告人李某某为达到让被害人林某某偿还高利贷款的目的,带郑某某及被告人闫某某、陈某甲在东海县水晶博物馆西边大堆上殴打林某某。
4.2013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为达到让被害人尹某某偿还双倍借款的目的,指使被告人闫某某去尹某某家喷字、砸玻璃,后闫某某和被告人陈某甲于夜间在尹某某家及附近人家墙上喷字辱骂尹某某,并将尹某某家玻璃砸碎。
5.2014年5、6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为达到让被害人陈某乙偿还高利贷款的目的,至陈某乙家店面路边,在自己车上用喇叭开扩音器喊话辱骂陈某乙,被告人闫某某给李某某送电池。
6.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某为达到让被害人嵇某某偿还高利贷款的目的,指使被告人闫某某去嵇某某家喷字、砸玻璃,后闫某某带被告人陈某甲于夜间在嵇某某家及附近人家墙上喷字辱骂嵇某某,并将嵇某某家玻璃、太阳能砸坏,还在嵇某某家门口摆放花圈。
7.2014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为达到让被害人陈某丙偿还高利贷款的目的,指使被告人闫某某、陈某甲两次于夜间去陈某丙家及附近人家墙上喷字辱骂陈某丙,造成陈某丙离婚及其母亲高某甲常年不敢归家。
8.2014夏天,被告人李某某为达到让被害人张某乙偿还高利贷款的目的,带被告人闫某某于夜间至张某乙住处及附近人家墙上喷字辱骂张某乙。
9.2014年秋天,被告人李某某为达到让被害人臧某某偿还高利贷款的目的,指使被告人陈某甲、闫某某于夜间在臧某某家及附近人家墙上喷字辱骂臧某某,并将臧某某家玻璃砸碎,造成臧某某不敢回家。
10.2015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为达到让被害人周某某偿还高利贷款的目的,与被告人李某某、闫某某于夜里到周某某家将太阳能管砸坏。
11.2015年6月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为达到让被害人颜某甲偿还高利贷款的目的,夜间带赵某某及被告人闫某某、陈某甲在颜某甲家喷字辱骂颜某甲,并将颜某甲家的玻璃、瓦片砸坏。
12.2015年上半年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为达到让被害人韩某某偿还高利贷款的目的,指使被告人陈某甲去韩某某家喷字,后陈某甲带赵某某于夜间至韩某某家及附近人家墙上喷字辱骂韩某某。
13.2014年夏天至2015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闫某某、陈某甲等人为达到让被害人葛某甲偿还高利贷款的目的,到葛某甲在东海县**湾老家喷字辱骂葛某甲。
14.2015年12月23日上午10时许,因被害人高某乙至东海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指使被告人李某某、闫某某、陈某甲、谢威将高某乙车牌为苏G7****轿车前后挡风玻璃、两侧车门玻璃、车身等多处砸坏,高某乙被棍捣伤。经鉴定,轿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914.5元;高某乙面部挫伤,为轻微伤。
15.2015年年底,被告人李某某为达到让被害人徐某某偿还高利贷款的目的,指使被告人陈某甲去徐某某家喷字,后陈某甲带被告人谢威于夜间至徐某某家及附近人家墙上喷字辱骂徐某某。
16.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为达到让被害人朱某甲偿还高利贷款目的,指使被告人陈某甲去朱某甲家喷字、砸玻璃,后陈某甲和被告人谢威于夜间在朱某甲家及附近人家墙上喷字辱骂朱某甲,并将朱某甲家玻璃砸碎。期间,谢威为了向被害人朱某乙讨要赌债,在朱某乙家及附近人家墙上喷字辱骂朱某乙、并将朱某乙家玻璃砸坏。
17.2017年夏天,被告人李某某为达到让被害人姜某某偿还双倍借款的目的,李某某开车至姜某某父亲上班单位门口贴纸条对姜某某及其父亲进行辱骂,并指使闫某某去姜某某老家墙上喷字辱骂姜某某。
18.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为达到让被害人王某某偿还高利贷款的目的,指使被告人陈某甲去王某某家喷字、砸玻璃。后陈某甲带被告人谢威于夜间在王某某家及附近人家墙上喷字辱骂王某某,将王某某家玻璃砸碎。
19.2017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为达到让被害人庞某甲偿还高利贷款的目的,李某某指使被告人陈某甲、谢威到东海县**镇**庄庞某甲老家砸玻璃,后陈某甲到被害人庞某乙家将小店玻璃砸坏,造成庞某甲不敢归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报警记录、喷字照片、借款合同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庞某乙、颜某乙、施某某、鲁某某、李某丙、葛某乙、姚某某、朱某丙、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尹某某、林某某、张某乙、陈某丙、葛某甲、高某乙、徐某某、韩某某、周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闫某某、陈某甲、谢威供述和辩解;
5.灌云县物价认定中心出具的灌价认定[2020]3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东海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东)公(法)鉴(活)字[2016]第9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频资料等。
二、个人犯罪
(一)开设赌场罪
2016年2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谢威与柴某乙在东海县**镇**村谢威家中开设赌局,朱某乙、柴某甲、吕某某等人以三张活死牌比大点方式赌博,谢威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6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柴某乙、李某丁、卜某某、郑某某、柴某甲、吕某某、宋某某、朱某乙证言;
3.被告人谢威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陈某甲、谢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纠集被告人闫某某、陈某甲、谢威等人多次恐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恶势力团伙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策划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闫某某、陈某甲、谢威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闫某某、陈某甲、谢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某、陈某甲、谢威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谢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闫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谢威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工具,并且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谢威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长军
检察官助理:刘振东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闫某某、陈某甲、谢威被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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