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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全宗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933号

被告人李全宗,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7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公寓******单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黄浩荣,广东鼎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全宗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始,被告人李全宗在未获得国家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镇**公寓**巷**号**单元**层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等途径经营非法兑换人民币和外币业务,并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牟利,至今共计非法买卖外币折合人民币约6300万元。李全宗于2019年9月17日在本市**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马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全宗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抓获视频等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全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全宗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碧鸿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全宗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扣押冻结李全宗工商银行6222****1011卡(冻结至2020年9月15日)等银行卡

2.侦查卷九册(光盘四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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